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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根据学院实际,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或博士也可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构成要充分考虑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系(部)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名誉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参与过省市级科研项目、科研教学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职称条件:副高级职称及以上(青年委员除外);

(五)优先条件

1.拥有教授职称和获得博士学位的老师优先;

青年委员是指:在教学科研或技能大赛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青年骨干教师

第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顾问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院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全体委员差额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职务委员4名,院长可以直接聘用职务委员。职务委员由分管科研学术的学院领导和教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学术科负责人担任,职务委员随着职务变动而自动替换。院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各设主任1人。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辞去委员职务的,由相关专业的候补委员依次递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参会委员2/3以上委员讨论同意后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培育青年学术人才,成为学术引领者;促进学术交流,提高校内学术交流刊物质量。

(五)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院教师职称评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或建议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处理自然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